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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通用17篇)

时间: 作者:XY字客

公司是一个组织形式,指由一群人合作组成、以生产、经营、管理为目的而建立的经济实体。它承载着实现经济利益、提供就业机会、推动社会发展等多种功能。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下,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下面是一些行业领先的公司的案例分析,希望能对大家的经营思路有所启发。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细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细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在本细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九条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对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细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细则(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0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开始时间:xxxx年5月15日上午9点30分。

结束时间:xxxx年5月15日上午11点30分。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常。

(六)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xxxx年5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xx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xxx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xxxx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xxxx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五)审议《xxxx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xxxx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七)审议《xxxx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八)审议《xxxx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续聘xxxx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追认子公司岳阳娇缘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资设。

立长沙娇缘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出席人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xxxx年5月15日9点。

(三)登记地点。

四、其他。

(一)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二)会议费用:参加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目录。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xxx年4月2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

各期货交易所:

实物交割是商品期货交易的重要环节。目前,一些交易所对交割环节的管理比较薄弱,有关规定也存在一些缺陷。有的交易所在交割规则中对某些品种的实物交割量规定了总量控制;有的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布局不合理,库容量得不到充分保障。实践证明,交割环节存在的这些问题,影响了期货市场发展价格、套期保值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经研究决定:

一、凡对实物交割实行总量控制的交易所,自无持仓合约月份或新推出的合约月份起一律取消对实物交割进行总量控制的'有关规定。

二、各交易所要与指定交割仓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加强对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

三、各交易所要建立指定交割仓库年度考核制度,并在本年内按年度考核制度对所有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软硬件不符合条件的仓库和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向操纵市场者提供方便的仓库要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四、各交易所要根据期货品种的现货产销情况对现有指定交割仓库的布局、库容、质检等情况作一次论证,对其中不合理和不适合实物交割要求的部分提出整改方案,并尽快进行调整改进。

各期货交易所要在1996年年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告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

通知。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于4月30日前编制、报送并公布19公司的年度报告。为了进一部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上市公司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基准在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为依据的前提下,个别内容与格式略作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将以税后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在1996年年度报告中,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也要遵照这一精神。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格式见附件。

二、1996年内新上市的公司,若财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则在披露年度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时,除按照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要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各项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问题:

1.1996年内新上市公司,其当年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计算依据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和发行部发函字〔1996〕009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6)434号文件的规定,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地方财政部门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应当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公司在报告期内因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而使被合并对象的所有者权益全部转移到上市公司的,应当确立合并基准日。合并当事人应就合并前后被合并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的变化,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方产权所有者批准程序,有关的会计科目处理,应当以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为准。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第(八)节专门披露,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财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的附注,应当注明在建工程的利息资本化金额。

四、1996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5年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6年度报告第(八)节中专门说明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或者表明董事会的意见。19内,注册会计师对1996年公司年度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内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并在必要时报请省级财政部门就公司董事会对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的不同意见作出裁决。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公布有关说明和裁决情况。

五、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其会计核算应遵循财政部财会字〔1996〕11号文的规定。

附件:1996年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数量单位:股每股面值: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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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召开公司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年月日()上午点分至点分。

二、会议地点:

三、会议审议事项。

听取并审议关于《本公司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个议案。1、

2、

3、

四、会议出席人员。

(一)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凡有权出席大会及表决的股东有权委派一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表决。股东须以书面方式委派代表。委派代表在参会时将授权委托书交签到处工作人员。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

(三)本公司高级管理层列席会议。

(四)本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

五、会议报到时间。

请各参会人员于年月日上午点到点在会场签到。

公司。

年月会务联系人:附件:授权委托书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开始时间:x年5月15日上午9点30分。

结束时间:x年5月15日上午11点30分。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常。

(六)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x年5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五)审议《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七)审议《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八)审议《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续聘x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追认子公司岳阳娇缘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资设。

立长沙娇缘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出席人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x年5月15日9点。

(三)登记地点。

四、其他。

(一)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会议费用:参加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目录。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4月25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现通知你(公司)准时参加会议,并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年月日时。

二、会议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先生。

四、会议议题:略。

请你(公司)根据本通知准时出席会议,本人确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他人参加本次会议,法人股东的,可委派代表参加;股东委托他人或委派代表参加本次会议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有明确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会议的除外。本人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或委派代表参加会议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会议的一切权利。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xxx股东:。

公司决定在xxx年1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时召开全体股东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xxx年1月25日上午10时整;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3.参加人员:全体股东(不得缺席);4.会议内容:审议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

请全体股东务必准时参加,若届时未到,视作同意公司所作出的股东决议。

xxxx建材有限公司。

xxx年1月10日。

股东大会通知

实业有限公司:

股东深圳中电乐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经审核,该股东享有本公司70%的表决权,其提议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现就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等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20xx年7月23日上午9:30.

二、会议召开地点:xx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西部研发基地4号楼1603号办公室.

三、本次会议议题:解除实业有限公司在中电高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请届时准时出席,本公司将会根据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作出相关决议。

中电高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7月8日。

股东大会通知

各位股东:

兹定于x年1月6日9时在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奔驰路3号机动车检测站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x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将审议:

1、湘潭市玖霖家园项目招商方案的议案;

2、对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团队特别授权的议案;

3、废止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启用新公章的议案;

4、集中管理置业有限公司证照的议案。

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扶繁云

x年11月21日

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召开时间:x年5月13日10:00,会期半天。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中心a座16层股份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出席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需持有书面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公司x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x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x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6、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7、关于授权董事会土地储备投资额度的议案。

8、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法人股股东必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方能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中心a座16层董事会办公室。

3、受托行使表决权人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四、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李秀红。

特此公告。

附:《授权委托书》。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四月二十三日。

股东大会通知

宝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xxxx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届次:xxxx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时间:xxxx年4月7日(星期四)上午8:30。

(三)会议地点:本行五楼会议室(宝应县泰山路1号)。

(四)会议召集人:本行董事会。

(五)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一)听取和审议董事会xxxx年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监事会xxxx年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行长室xxxx年度三农金融服务开展情况报告;

(四)审议xxxx年度信息披露报告(草案);

(五)审议xxxx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股金分红方案(草案);

(六)审议xxxx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草案);

(七)听取和审议宝应农村商业银行章程修订方案;

(八)听取并审议董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报告;

(九)听取并审议监事会对董、监事会及成员和高级管理层及成员履职评价的报告。

(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二)xxxx年12月31日在本行登记在册的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股东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权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请在本行网站和委托人身份证、股权证进行登记。)。

(二)登记地点。

本行在宝应县内各支行营业厅及本行办公室(宝应县泰山路1号)。

(三)登记时间。

xxxx年3月18日至xxxx年4月2日上午9:00—下午4:00(节假日除外)。

(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效登记的'股东将自动放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一)本次会议会期半天。

(二)联系人:xxxxx。

(三)联系电话:xxxxxxxxx,传真:xxxxxxxxxxx。

宝应农商银行。

20xx年x月x日。

股东大会通知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会议时间)年月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在(会议地点)召开股东会议,。

会议出席对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由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和《公司章程》的第十一条及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审议以下事项: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罢免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执行董事的职务和其他一切职务。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在非法持有发展有限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公司财物期间对外签订或发出的任何文件由章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立即将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税控机、财务电脑、社保证等公司财物返还给法人股东-----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会议为xxx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开始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结束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六)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xxxx年x月xx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

(七)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示具体需要填写)。

例如:

1、审议《关于xx公司定向增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xx股票发行方案》。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定向增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有关本次定向增资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定向增资工作须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所有材料的准备、报审;

(2)定向增资涉及的协议文件的补充或修改;

(3)定向增资工作上级主管部门所有批复文件手续的办理;

(4)定向增资工作备案及股东变更登记工作;

(5)根据本次定向增资方案的实施结果,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

(6)定向增资完成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7)办理与本次定向增资有关的其他具体事宜。

3、审议《关于修改xx公司章程的议案》;

针对本次定向增资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具体见《xx公司修正案》。

修改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4、审议《关于股票转让方式由协议转让变更为做市转让的议案》;

为了提升公司股票流动性、维护公司投资者利益,现将股票转让方式由协议转让变更为做市转让的方式。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交易方式变更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交易方式变更相关事宜。

6、审议《关于xxxx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审议xxxx年审计报告的议案》。

(一)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信函、传真及上门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二)会议费用:

(一)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xx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决议》。

(二)《xx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xx公司董事会。

xxxx年x月xx日。

股东大会通知

我公司定于 年 月 日召开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会议议题及基本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基本情况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_________

会议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召 集 人: _________

主持人: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现场投票表决

二、会议议题

特别决议案: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五、其他事项

1、联 系 人:

2、联系电话:

3、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年 月 日

股东大会通知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西百熠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广西百熠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第一次会议定于20xx年xx月xx日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南宁会议室

主持人:

列席人员:

会议记录:

1、xxxx议案

2、xxxx议案

股东本人或授权委托他人参加现场会议投票表决

1、请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请于即日起至月

日前与会议联系人联系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传真/信函/电邮亦可办理)。

2、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本次会议表决权。

3、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非法人组织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箱:传真:

请届时按时参加,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