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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电话服务协议(专业20篇)

时间: 作者:飞雪

服务月可以促进公民意识的培养和社会价值观的塑造,提高社会公民的素质和责任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服务月感悟和感言,希望能够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到服务月中来。

普通租房协议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出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计个月。

二、本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按结算。已付。

定金,其余的.在年月日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五、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七、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宣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八、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出租方(甲方):,男/女,____,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男/女,____,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月_____日,计__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按_____(月/季度/年)结算。_____(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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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租房协议

甲方(房东):

乙方(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1、甲方将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租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月日为止,租金为人民币元。

3、乙方在租用房屋后,须按自己的.使用量按时缴纳水电费,水费为元/吨,电费元/度,乙方入住时水表底数为:,电表底数为:。

4、乙方租用后应主要以下事项:

1.乙方遵纪守法,合法居住,并自觉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自觉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财产生命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全额赔偿其损失。

3.乙方对租用的房屋没有处理权,不得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形发生须取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

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使用中如有损坏或管道堵塞,应予以修复、疏通,费用自理。乙方装修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退租或租期到如需拆除装修时请同时恢复房屋原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5.协议期内,乙方如出现退租、转让等情况须取得甲方同意,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租房协议收回房屋,所剩租金按违约金处理,却乙方须按协议缴清所有应付款项。

6.乙方承租到期不再续租时应完好归还租房协议和所有钥匙及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物品,如所租房屋内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甲方相应金额。

7.承租人在遵守前期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优先续租权,续租或不再租用乙方须在租期到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续租租金届时具体商定。

本租房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普通租房协议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普通租房协议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身份证号: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_层,共(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该房屋所占地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__个月的____日交付给甲方。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地址:地址:

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一)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固定电话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固定电话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二)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三)乙方提供的固定电话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四)乙方将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五)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甲方有权选择使用和变更乙方已开办的家庭固定电话(后简称固话)业务和接受相应的通信服务。

3.甲方使用乙方客户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固话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原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人代办入网时需同时提供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仅用于未成年客户)、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单位有效证件是指单位注册登记证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证照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

5.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

6.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向乙方交纳停机保号费。

7.甲方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8.甲方应妥善管理和使用具有进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10.甲方应立即修改业务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凡使用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12.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下发的所有业务推广营销短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享有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5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如甲方仍有异议,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对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5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3.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乙方有权调整资费,自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起执行新的资费标准。在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前,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协议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且未能与乙方达成一致的,乙方向甲方结清全部未付款项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4.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

5.乙方对甲方的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提供协助和配合以及甲方和第三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使用其资料及通信信息时,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6.乙方为甲方提供固话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

7乙方享有对固话的服务功能做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固话的服务质量。

8.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对甲方原使用的电话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9.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乙方有权拒绝其申请其它固话服务项目。

10.在业务销售过程中,涉及赠送终端设备所产生的产权归属由乙方的相关销售政策确定,活动的解释权归乙方。

11.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

12.乙方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规定,并以多种方式为甲方缴费提供方便。

三、协议的变更、暂停、终止与解除。

(一)甲方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使用资费套餐有效期为一年(特殊约定除外),到期后双方无异议,有效期逐年自动顺延。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发现为不真实的;。

3.甲方办理停机保号当月起四个月内,仍未向乙方申请恢复使用,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销号”)和解除协议。

(三)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四)甲方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固定电话号码:

5.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网安函﹝20__﹞452号)要求,如发现甲方冒用或伪造身份证照、违法使用、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因甲方原因问题而导致乙方按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必须整改等情况的,以及用户就上述问题投诉较多等情况的。

6.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违约责任。

(一)自协议正式签订之日起,因乙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在公布时限内未能开通的,逾期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其他费用数额的千分之三/天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二)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欠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任何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因欠费终止服务的,乙方不退还初装费和工料费,但要计算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违约金。

(三)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10086客服热线、短信、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五、证明资料。

(一)验证甲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单位有效证件等。

(二)验证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书等。

(三)甲方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不在本地的客户,须有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担保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同时担保人签字认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话费预存,预存的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甲方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乙方当地营业场所办理担保手续。

六、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乙方可以采取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业务通告于发布之后24小时、信函发出72小时即视为甲方已收到。若甲方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与乙方协商,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七、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依法确认无效时,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通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为改善网络通信质量,乙方可能对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因此导致甲方通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附则。

(一)“家庭固定电话业务申请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变更家庭固定电话服务项目时,甲方所填的申请单和其他附带协议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三)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变更协议或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方与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租用权的协议,对乙方概不发生效力。

(五)甲方如有任何疑问,请前往乙方各营业厅或致电客户服务热线10086进行咨询。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保留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刻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或变更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1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名):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代理协议普通

甲方:张灿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乙方:衡水德元法律服务所

甲方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与乙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的精神,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与刘晓明借贷纠纷中,代为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代收、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款项等。

二、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案件一审的法律服务费为:3000元

三、乙方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利益,切实履行好约定义务,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四、甲方应全面真实的向乙方叙述事情经过,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对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而导致延误或者不能实现甲方权利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虚构或者隐瞒事实,致使甲方利益不能实现的,视为乙方全部义务完成。

五.甲方自负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必要费用。

六、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乙方全部义务完成,甲方须按合同约定数额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如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后仍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八、甲、乙双方互负保密义务,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乙方的工作事宜,同时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本协议相关事宜,本协议事宜完毕后,双方销毁合同。

九、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酬金的,甲方须按乙方应得酬金承担每日万分之四违约金。甲、乙双方违反其他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持有项目之非独家代理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项目(该项目具体情况及平面图见附件)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二、代理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三、委托形式:

非独家代理,甲方授权乙方在代理期限内作为非独家代理从事该项目的租赁业务,甲方有权同时委托乙方之外的'其他任何公司或个人从事该项目的租赁业务。

四、佣金结算:

1. 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正式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该笔代理业务即告完成,乙方可按合同规定的成交额按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第3款计提佣金。

2. 佣金比例:

如承租方与甲方达成租赁合同,佣金相当于1个月的租金(用作计算佣金之租金是指每份租赁合同上所列载之平均有效月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不含免租期)。

3. 支付方式:

2) 在租户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足额交付租赁合同规定的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至全部代理佣金的100%。

3) 佣金在甲方收到定金或保证金或首期租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支票的形式支付

乙方,同时乙方开具发票。若该支付日期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支付;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加付乙方相当于应付费用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本协议的提前解除不影响佣金的结算。

五、客户确认:

甲方须在首次客户考察该项目时与乙方进行书面客户确认(见附件)。经双方在客户确认函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后该客户视为乙方代理的业务,甲方在协议期间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与该客户接触。甲方指定授权 先生/女士负责签署上述客户确认书。

六、甲方责任:

1. 甲方保证给予乙方的代理条件与给予其他代理机构或公司的条件是一致的;

2. 负责提供乙方租赁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3. 协助乙方带领客户看房;

4. 在乙方需要时及时通报该项目的租赁状况和相应价格调整情况;

5. 与乙方做好客户确认工作,及时结算代理佣金。

七、乙方责任:

1. 代理期间,利用乙方的客户网络和客户资源对该项目进行市场推广,为甲方寻找合适的客户。

2. 代理甲方就该项目与客户进行洽谈,促成交易。

3. 协助甲方解决客户疑问和纠纷,保证交易过程-真实,对客户不做未经甲方许可之承诺。

4. 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

5. 根据市场情况向甲方建议价格调整。

八、违约责任:

1. 在代理期内,因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原因致使已签合同不能履行,与乙方无关,同时不影响乙方佣金的结算。

2.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与乙方所介绍客户签订合同,并收取任何相关费用后,因乙方所介绍客户原因致使已签合同不能履行的,与乙方无关。若甲方向乙方所介绍的客户收取了违约金,则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的50%作为佣金。

3. 若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向客户作出承诺并造成甲方直接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九、其它:

宜,双方应以书面协议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出现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普通租房协议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xx使用。

一、租房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以后应提前___天支付。

三、约定事项。

1、乙方正式入住时,应及时的更换房门锁,若发生因门锁问题的意外与甲方无关。因用火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的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类的灾害所造成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无权转租、转借、转卖该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爱护屋内设施,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丢失应维修完好,否则照价赔偿。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和阳台摆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3、乙方必须按时缴纳房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协议终止。

4、乙方应遵守居住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水、电、气、光纤、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乙方交保证金________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交清水,电,气,光纤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下水管道,厕所无堵漏。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

5、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如遇拆迁,乙方无条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满天数退还。

甲方签章(出租方):乙方签章(承租方):

电话;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固定电话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有权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固定电话通信业务和接受相应的通信服务。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4)需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交纳使用固定电话服务的费用。

(5)办理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当客户资料或付费方式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

(6)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固定电话“业务密码”及用户中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7)办理过户业务后,通信公司向新客户收取原客户未结清话费。

2、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3)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固定电话服务项目。

(4)为建立与用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

(5)因固定电话业务发展或通信技术的需要,有权进行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协议相应中止。

2、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3)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4)登记使用超过一项通信业务的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其中任何一项通信业务有关费用的。

3、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话,本公司将相应减免障碍期间的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它损失。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为止。

2、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欠费用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停机或拆机处理。欠费停机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因欠费拆机的,拆机后的月租费不计,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四、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法律效应。

五、附则。

1、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鉴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应。

2、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到固定电话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普通租房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愿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二室一厅)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郑州市有关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该房位于郑州市华山路100号院1号楼二单元1号,房内设施附后;

2、租赁暂定三年,从年月日起计算房租;

3、房租900元/月,押付;

5、租房期间房屋附属费用(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等)由乙方承担不得拖欠;

7、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

出租人(签字):承租人(签字):

出租方人单位: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有权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固定电话通信业务和接受相应的通信服务。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4)需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交纳使用固定电话服务的费用。

(7)办理过户业务后,通*公司向新客户收取原客户未结清话费。

2、中国网通集团吉林*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5)因固定电话业务发展或通信技术的需要,有权进行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协议相应中止。

2、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3)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3、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四、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法律效应。

五、附则。

普通租房协议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在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为了促进各部门的良性发展,加强自主管理,降低各业务部门(团队)的营运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基本条款。

1、甲方办公室座落于桂林市xx路xx号xx室,面积为xx平方米。

2、写字间租金全年按365天计,即元/年,包括所有管理费,依据xxx写字楼租赁合同第号[附件].

3、办公室合租人数人。

二、乙方承租期及租金。

1、合租租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解除本合同止。

2、租金壹个月计元,按季支付元,租金调整依据本合同第六款第2条协商拟定。

三、付款方式。

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乙方须按季支付房租,以后每期租金须提前十五日交纳,不得拖延。乙方若未按时缴纳房租达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合租协议。

四、退租、变更事宜。

1、乙方在合同期内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于交费期的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合同期内所交的租金将不予退还。临时退租需支付违约金(以当期所承担月租金计)。

2、租金调整。

a、依据合同租人数;。

b、依据xx写字楼“租赁合同书”所定立的年租金额;。

五、双方权义。

1、办公室负责人为甲方,负责与产权单位、工商、税务、法律等对外关系的协调;。

2、甲方提供乙方经营场地,并共同维护;。

3、甲方拥有对经营场所固定资产、设备的所有权,相关费用的产生由甲方收取,办公室内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添加,以及卫生、聘用人工之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若有其它收入则用做公共费用的支出。

4、如因产权关系对经营场所产生影响,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5、甲、乙双方须合法经营,共同遵守产权有关规章制度、及国家政策、法令;。

6、甲、乙双方共同维护办公室内秩序、卫生,并遵守“办公室使用须知”;。

7、乙方需承担办公室安排的各项活动(管理、培训)。

六、违约责任。

1、拖欠租金达一个月以上;。

2、由于不正当经营给办公室造成不必要的名誉损害及物质损失的;。

3、未尽管理事务(培训、值班等)。

七、不可抗力因素。

由于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而造成写字楼不能正常使用时,本协议自然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八、其它。

1、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条款;。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有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位于_______路____号___间门面(m2)承租给乙方经营,为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门面出租协议:

一、乙方承租甲方门面前,必须取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符合经工商部门审验的经营项目,非本地常住人口同时应具有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流动人口证等有效证件,并将所有证件的'复印件交于甲方。

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应向甲方交纳_______元的门面押金,该押金不得用来抵减门面租金,乙方如能在合同期内全面履行本合同,到期后甲方全额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息)。

三、合同签定后,中途不允许将门面退还甲方,否则押金不予退还。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私自将门面转让他方经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门面,必须经甲方同意,甲方每次收取____元的转让管理费。如私自转让,则对乙方处以____元的罚款(在押金中扣除),并对新承租户主处以____元的罚款后,提高房屋租金的____%,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四、门面租金为每月_______元,乙方必须先交钱后租房,月底时先将次月的门面租金交清,决不允许拖欠,如有拖欠,第一次给予____元的罚款在押金中扣除(不抵减租金),再有发生则甲方有权收回门面另行出租,并没收押金。

五、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法令和政策,搞好综合治理,服从各管理部门的管理,在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如违法乱纪,不服从管理,所造成的后果一概由乙方自负,后果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押金。

六、乙方在承租期内,其工商管理费、税金、水电费、设施维修费、卫生费(如到收费厕所大小便)等费用一律自理。从事餐饮业的业主,应注意搞好环境卫生,特别是要保证下水道的畅通,如下水道堵塞则由对该下水道堵塞有影响的餐饮业主共同出资疏通。

七、乙方在承租期内要搞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等各项工作,()如因乙方“门前三包”不合格导致甲方受到管理部门处罚,甲方对乙方处以____元的罚款,在押金中扣除。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自身和他方损失的概由乙方负责,后果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乙方在承租期限内要妥善保管好甲方的各种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在押金中扣除),不允许对门面的整体结构进行改造(如打墙、开门、开窗等),如需对门面进行外观装修,则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门面,没收押金。

九、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原则上保证乙方的经营期限,如若在此期间国家宏观政策上有重大变化、当地政府对城区重新规划、甲方在经营上有重大举措需提前收回门面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合同终止后不得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到期后,甲方对门面招标,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甲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普通合伙协议

([1] 范本中“[]”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共[]人。其中[]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服务;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鉴证服务;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

(三)受托管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相关事项的服务。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作细化约定)。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约定合伙人的设置及出资)。

第十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 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或按约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二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分配等相关事项作细化约定)。

第二十一条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以本协议第二十二条以外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否的程序,可进行细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视同同意转让。

(注:事务所也可不约定优先受让的权利,以保障事务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约定当同意转让的合伙人达到一定比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当放弃。)。

第四章合伙人。

第一节合伙人条件。

第二十六条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注: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该款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该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6.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法律允许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4.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5.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7.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8.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拓展和储备人才的需要,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候备合伙人(或称为“授薪合伙人”)。

(注:候备合伙人不对事务所出资,不以合伙人身份承担事务所经营亏损,在从事对外业务活动时不得表明其为事务所合伙人。)。

第二节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九条事务所根据需要发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须经[2名合伙人推荐]、[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条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 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 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让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注:不正当行为,指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应当退出合伙的。(注:事务所可对该事项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细化约定)。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条款。](注:事务所可以约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内按一定形式领取退休补贴)。

第三十八条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应当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如下事项:

(一)清偿[书面允诺清偿]合伙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债务;。

(二)分担[书面允诺分担]合伙期间发生的事务所亏损;。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项目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项目作出情况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完成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列举)。

第三十九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事务所财产少于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 分担亏损。

第四十条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或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

对于原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对于合伙形成的财产,以现金或约定方式[ ]年(月)内退还。分次及分期退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伙时不可分割的财产类型,如:商誉、注册商标等)。

第四十一条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实际履行的出资部分相应取得退伙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其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从财产继承开始之日起,该继承人取得事务所合伙人[候选人]资格,其在事务所的份额为其继承的份额。因该继承行为承担的税收由该继承人承担,如果由事务所缴纳的,该继承人继承的事务所份额按照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计算。

(注:约定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参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处理,事务所可就其财产份额等自行约定)。

如继承人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不愿成为合伙人,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未达到规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所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涉及税收的,由事务所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继承人自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执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执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退伙合伙人违反上述竞业限制约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依据事务所内部有关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事务所可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四节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十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首先应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事务所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该合伙人应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拒绝或怠于对事务所进行赔偿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责,代表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该类合伙人予以赔偿。

若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追偿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日]内拒不执行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更换。

存在多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情形,相关合伙人应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决定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注:事务所可以自行约定内部追偿的方式和限额)。

第五十三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一般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负责及参与上述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事务所对外债务的,事务所可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四条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首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该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事务所其他债务存在过错的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可对内部责任的追偿和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五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从事务所中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八条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第五十九条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 ](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合伙事务执行。

(注:本事务所按照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权能配置、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序执行合伙事务。)。

第六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六)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合伙人会议由执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过半数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十五条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约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六十一条(七)至(十六)事项(合伙人除名的事项除外)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六十六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二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事务所可以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可称[管理合伙人],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执行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十八条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当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以下议案:

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事务所合伙人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务所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事务所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

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投资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事务所各职能机构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七)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八)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九)提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决定各职能机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的处理意见;]。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职责。未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权可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第七十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首席)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召开时。]。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但重大事项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七十一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选。

第七十二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七十三条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三节合伙事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为保障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事务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人,履行对各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

事务所可以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由[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

第七十五条合伙人会议设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选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之外的合伙人]、[党团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员工]等[]人组成。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1名委员作为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事务所比照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四节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条执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外代表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

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可称执行(首席)合伙人。设有两名以上执行合伙人的,应明确一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务。

第七十七条召集、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的职责为:

(二)召集、主持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四)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五)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六)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七)协调合伙人之间、事务所内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八条执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人行使职权。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第七十九条执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节职能机构。

第八十条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市场拓展、业务运营、风险(质量)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 合伙事务管理等内部运转及执行业务的职能机构。

第八十一条各职能机构对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受合伙事务监督人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各职能机构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负责事务所统一制度议案的拟订和日常事务的运行。

[第八十三条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

分支机构是以事务所名义设立的执行业务的[办事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年度财务预决算需报事务所批准。分支机构根据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事务所可通过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对所属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构建管理架构。

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或加入国际网络的,应当审慎地通过协议方式来构建组织架构、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

(注:本条为选择性内容,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管理制度。)。

第六章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八十四条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十五条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任用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任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七条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事务所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和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注:通常合伙协议只规范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但考虑事务所的执业特点以及合伙的社会责任性,对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也有必要做出规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第八十八条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八十九条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九十条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十一条事务所员工不得从事损害本所利益的活动,违反本协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十三条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四条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相关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九十五条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执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十六条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纳款项。

第九十七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九十八条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以下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以“点数”作为考核,综合考量出资额、入伙年限、开拓业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考核方法及计算公式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拟定,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

第九十九条事务所年度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超过事务所批准的预算支出,由相应的合伙人分担;。

(二)各种罚款支出,由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分担;。

(三)余下未弥补和分担的亏损,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分担。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对年度亏损另行约定)。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30日]内未予以补足;。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一百零一条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事务所破产清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第一百零三条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零四条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事务所解散后,若发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档案保管费、诉讼费用等],合伙人应当协商予以分摊,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资比例予以分摊。

第九章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条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九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执行(首席)合伙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注: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协议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如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网络电话服务协议书

1.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

1.用户授权通过电话服务系统及网站透露这些信息。

2.相应的法律要求及程序要求提供用户的个人资料。

六、关于承担风险和有限责任。

1.用户对使用语音服务个人承担责任。用户信息内容及其后果由用户负责。

七、关于用户管理用户不得利用电话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活动。

八、关于用户号码使用和资费:

功能为国内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

二、关于法律电话语音及语音邮件服务条款与国家法律一致,如发生服务条款与法律条款有相抵触的内容,以法律条款为准。如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新规定,导致本协议内容变更的,双方均同意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本。如果用户完全同意并接受所有条款,就可以开始申请成为电话用户。如果用户并安装了软件,表明已经接受了本协议。

普通合伙协议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一、本企业为普通合伙协议,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二、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四、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各方共同经营位于_____________的字号_____________的店铺,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该店铺的_____________。

五、合伙期限,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____年。

六、出资金额、出资方式、期限。

合伙人(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方式期限。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七、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_________________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_____________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八、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九、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十、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二、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十三、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_________________。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_________________。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所欠税款;。

(3)合伙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十四、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________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十五、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六、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________________份,送登记机关存档________________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网络电话服务协议书

1.本服务协议双方为______商城与______商城个人会员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用于规范双方之间有关______的全部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

2.本协议中的“______商城”系指______购物商城。

3.本协议中的“用户”系指所有在____购物商城旗下网站注册并进行会员登记的正式用户。

4.协议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_______商城的____币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属______购物商城。______商城提供_____币服务将按照其发布的协议条款和使用规则严格执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协议条款并已完成成为_____商城会员用户的注册程序,才能获赠或使用______币服务。用户一旦开始使用______币,则自动显示其完全同意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接受本协议的制约。

5.______币服务简介。

5.1  ______币的赠送。

______币服务将于北京时间公元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开始,此时间简称开始时间。

开始时间后,_________商城的所有通过网上交易购物的用户将按购物每满___元送___元的方式获赠______币,其金额按用户实际完成支付的购物总金额计算,而且无论使用何种支付方式,都将按实际完成支付的购物总金额赠送______币。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购物总金额=实际完成支付的购买商品总金额。

赠送______币金额 =(向下取整(购物总金额/___))*___。

向下取整:此算法定义为小于或等于该运算值的最大整数。

只有在_________商城进行网上交易并以注册会员用户的身份交易方可能获赠______币,网上交易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向_________商城网站提交订单的交易,不包括电话订购、邮购、传真订购等其它交易方式。以注册会员用户的身份交易定义为在_________商城各大联盟网站下已完成用户登录后以注册会员用户名进行的交易。

5.2  ______币使用规则。

只有在_________商城进行网上交易并以注册会员用户的身份交易方可能使用______币。

在前一条款的条件下_________商城用户在购物中使用______币金额不另设上限,只要使用______币的金额小于或等于该用户账户里的可使用______币总额,便可以使用。

_________商城用户在购物中使用的______币金额在该笔交易最终确认完成前处于锁定状态,在此期间用户的可使用______币金额将减去该金额;如该笔交易最终成功,则正式扣除该金额;如该笔交易最终取消,则加回该金额。

用户每次购物所赠送的______币必须于_________商城确认已收到用户支付的款项后才正式划到用户名下。

如发生用户退货的情况,则该笔交易所产生的______币金额将从用户的______币总额和可使用______币总额中扣除。如该笔交易所产生的______币金额已经被使用,则将从退款中扣除与该笔____币金额相等的退款额。

每个公历年度_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_日购物赠送的______币将在次年____月_____日到期。______币到期后,其金额将从用户拥有的______币金额中扣除,用户无权使用已到期____币。

用户账户里的______币只可在_______商城购物时使用,____商城无责任或义务将用户账户里的______币兑换为现金、或有价证券,并且_______商城不为____币承担任何债务或偿还责任。

______币是赠品,除可在_____商城购物时使用外,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内在价值、交换价值或其它价值。

______币不可转让予任何其它用户名下,并不得转让给任何其它用户使用。

5.3  ______币使用安全规则。

如_______商城怀疑某用户_____币金额或使用情况有异常状况,_____商城有权立即封闭该用户帐号直至情况查清楚为止。

如_________商城怀疑某用户在_____币的使用中有作弊情况,______商城有权拒绝该用户使用______币进行支付,直至封闭该用户帐号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出现用户自行计算的______币金额与_________商城后台数据库所记录的____币金额不符的情况,经_________商城核查后以_________商城的数据为准。

出于安全考虑,_________商城将建立____币的后台备份数据库。如在线数据库所记录的_____币金额与备份数据库所记录的金额有不符的情况,以备份数据库的记录为准。

_________商城对用户账户里的_____币金额拥有最终及绝对的解释权和决定权。

6.协议条款的修改。

_________商城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对_____币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对所有用户及其______币发生效力,而不论用户何时注册及_____币何时获赠。如果用户不接受变动后的条款,用户同意停止使用______币服务并放弃对其账户里已有______币的任何权利,_________商城有权立即停止该用户使用______币服务并废除其账户里的全部______币金额。用户如继续使用______币服务,则自动显示其完全同意变动后的条款并接受所有服务条款的制约。

7.用户隐私制度。

_________商城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权。_________商城承诺不会公开或透露用户与______币的使用相关的私人信息,除非有专门法律许可或经法院、国家公共安全机构或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

8.用户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

用户一旦注册成功,成为_____商城的正式注册会员用户,将得到其密码和用户名。用户将对其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用户都要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_________商城可随时根据用户指示改变用户的密码。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其用户帐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必须立即通知______商城。对于由于用户自身原因导致用户帐号、密码泄密而使其_____币被盗用或招致其它损失,_____商城不承担任何责任。

9.拒绝提供担保。

用户个人对______币的使用承担全部风险。_____商城对此不做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_________商城不担保______币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中断,对_____币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的发生等都不做任何担保。

普通合伙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_________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新合伙人和原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新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即成为________________的合伙人。

二、新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新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出资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新合伙人承认原合伙企业所有协议,与原合伙人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四、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经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合伙人(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原合伙人(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普通合伙协议

合伙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地址:电子邮箱:

联系方式:

合伙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地址:

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合伙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地址:

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1合伙企业的名称:

1.2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1.3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2.1合伙人,出资万元,占比%,以出资。

合伙人,出资万元,占比%,以出资。

合伙人,出资万元,占比%,以出资。

上述出资应在年月日前缴付。

2.2在合伙企业开始运营时应对财产进行登记并形成财产清单,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在合伙企业运营中增减资产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修改合伙财产份额的,一律不得作为合伙财产,参与分红。

3.1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的,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为合伙企业所有并使用。

3.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3.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6合伙人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4.1利润分配方式: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4.2亏损承担方式: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5.1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执行情况。

5.2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5.3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接受财务报表的合伙人在接受定期的财务账单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此财务报表日之前的财务状况视为确认。

5.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实行的表决办法。

5.5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除被撤销对象以外的合伙人)经同意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6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否则,其所获利归合伙企业所有。

5.7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做出决定:

5.7.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5.7.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5.7.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5.7.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7.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7.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5.7.7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

6.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力,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3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6.4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

6.4.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4.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6.4.4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6.4.5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6.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6.6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6.7合伙人退伙时,经结算退还退伙人财产;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8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6.8.1未履行出资义务;

6.8.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6.8.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6.9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7.1.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7.1.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7.1.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7.1.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7.1.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7.1.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7.2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决定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有关印章、财务资料立即封存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7日内重新刻制合伙企业清算印章。

7.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8.1如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承担违约金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前述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律师费、交通费等。

8.2如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缴付出资,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千分之支付违约金。

9.1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10.1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10.2本协议生效后,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4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日期:

普通合伙协议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四章合伙人。

第一节合伙人条件。

第二节入伙与退伙。

第三节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章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合伙事务监督。

第四节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五节职能机构。

第六章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九章争议解决及其他。

([1]范本中“[]”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序号。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类型。

执业证书号码。

批准注册时间。

是否执行合伙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cpa。

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共[]人。其中[]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服务;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鉴证服务;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

(三)受托管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相关事项的服务。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作细化约定)。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约定合伙人的设置及出资)。

第十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或按约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二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分配等相关事项作细化约定)。

第二十一条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以本协议第二十二条以外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否的程序,可进行细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视同同意转让。

(注:事务所也可不约定优先受让的权利,以保障事务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约定当同意转让的合伙人达到一定比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当放弃。)。

第四章合伙人。

第一节合伙人条件。

第二十六条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注: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该款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该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6.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法律允许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4.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5.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7.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8.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拓展和储备人才的需要,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候备合伙人(或称为“授薪合伙人”)。

(注:候备合伙人不对事务所出资,不以合伙人身份承担事务所经营亏损,在从事对外业务活动时不得表明其为事务所合伙人。)。

第二节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九条事务所根据需要发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须经[2名合伙人推荐]、[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条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让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注:不正当行为,指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应当退出合伙的。(注:事务所可对该事项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细化约定)。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条款。](注:事务所可以约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内按一定形式领取退休补贴)。

第三十八条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应当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如下事项:

(一)清偿[书面允诺清偿]合伙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债务;。

(二)分担[书面允诺分担]合伙期间发生的事务所亏损;。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项目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项目作出情况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完成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列举)。

第三十九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事务所财产少于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分担亏损。

第四十条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或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

对于原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对于合伙形成的财产,以现金或约定方式[]年(月)内退还。分次及分期退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伙时不可分割的财产类型,如:商誉、注册商标等)。

第四十一条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实际履行的出资部分相应取得退伙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其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从财产继承开始之日起,该继承人取得事务所合伙人[候选人]资格,其在事务所的份额为其继承的份额。因该继承行为承担的税收由该继承人承担,如果由事务所缴纳的,该继承人继承的事务所份额按照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计算。

(注:约定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参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处理,事务所可就其财产份额等自行约定)。

如继承人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不愿成为合伙人,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未达到规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所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涉及税收的,由事务所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继承人自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执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执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退伙合伙人违反上述竞业限制约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依据事务所内部有关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事务所可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四节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十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首先应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事务所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该合伙人应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拒绝或怠于对事务所进行赔偿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责,代表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该类合伙人予以赔偿。

若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追偿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日]内拒不执行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更换。

存在多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情形,相关合伙人应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决定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注:事务所可以自行约定内部追偿的方式和限额)。

第五十三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一般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负责及参与上述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事务所对外债务的,事务所可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四条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首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该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事务所其他债务存在过错的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可对内部责任的追偿和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五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从事务所中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八条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第五十九条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合伙事务执行。

(注:本事务所按照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权能配置、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序执行合伙事务。)。

第六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六)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合伙人会议由执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过半数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十五条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约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六十一条(七)至(十六)事项(合伙人除名的事项除外)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六十六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二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事务所可以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可称[管理合伙人],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执行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十八条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当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以下议案:

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事务所合伙人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务所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事务所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

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投资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事务所各职能机构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金额在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七)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八)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九)提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决定各职能机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的处理意见;]。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职责。未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权可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第七十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首席)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召开时。]。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但重大事项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七十一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选。

第七十二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七十三条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三节合伙事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为保障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事务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人,履行对各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

事务所可以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由[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

第七十五条合伙人会议设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选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之外的合伙人]、[党团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员工]等[]人组成。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1名委员作为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事务所比照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四节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条执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外代表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

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可称执行(首席)合伙人。设有两名以上执行合伙人的,应明确一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务。

第七十七条召集、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的职责为:

(二)召集、主持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四)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五)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六)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七)协调合伙人之间、事务所内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八条执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人行使职权。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第七十九条执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节职能机构。

第八十条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市场拓展、业务运营、风险(质量)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合伙事务管理等内部运转及执行业务的职能机构。

第八十一条各职能机构对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受合伙事务监督人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各职能机构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负责事务所统一制度议案的拟订和日常事务的运行。

[第八十三条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

分支机构是以事务所名义设立的执行业务的[办事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年度财务预决算需报事务所批准。分支机构根据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事务所可通过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对所属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构建管理架构。

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或加入国际网络的,应当审慎地通过协议方式来构建组织架构、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

(注:本条为选择性内容,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管理制度。)。

第六章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八十四条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十五条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任用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任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七条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事务所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和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注:通常合伙协议只规范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但考虑事务所的执业特点以及合伙的社会责任性,对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也有必要做出规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第八十八条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八十九条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九十条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十一条事务所员工不得从事损害本所利益的活动,违反本协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十三条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四条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相关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九十五条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执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十六条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纳款项。

第九十七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九十八条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以下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以“点数”作为考核,综合考量出资额、入伙年限、开拓业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考核方法及计算公式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拟定,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

第九十九条事务所年度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超过事务所批准的预算支出,由相应的合伙人分担;。

(二)各种罚款支出,由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分担;。

(三)余下未弥补和分担的亏损,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分担。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对年度亏损另行约定)。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30日]内未予以补足;。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一百零一条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事务所破产清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第一百零三条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零四条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事务所解散后,若发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档案保管费、诉讼费用等],合伙人应当协商予以分摊,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资比例予以分摊。

第九章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条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九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执行(首席)合伙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注: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协议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份,注册会计师协会[]份,事务所保存[]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如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普通租房协议

2、家具装饰类:

1.2米宽床(作价500元);

书柜(作价500元);

晾衣架(作价140元);

椅子1把(作价45元);

灯具(作价1000元);

阳台装饰材料(400元)。

煤气罐(作价40元)等物品。

上述物品如乙方丢失或损坏按价赔偿。・。

六、由于乙方使用太阳能热水器不当,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由于乙方过错,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乙方负责承担损失。

八、在租期到期后,甲乙双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欲续租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乙方需提前20日续交下期房租,到期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九、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提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严格遵守,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手印)・・・(手印)。

・・・・・・年月日。

网络电话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北京责任公司________网络实名服务条款。

一、?术语解释。

为了本服务条款之目的:

1-1?"________"系指网络实名服务的提供商-_________网络软件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2?"网络实名"依据上下文之需要,是指(1)由________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服务,即上网用户输入的一个名称(如网站、企事业单位、产品名称等)将该用户直接引导到一个与之对应的网站、网页、_____或e-mail地址;或者是指(2)注册者注册的在网络实名服务中实现直达的关键词。

1-3?"申请者"系指向________或其代理商提出网络实名注册申请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

1-5?"代理商"系指经由________合法授权为客户提供注册、_____、续费、通知等服务的各级代理商。

1-6?"付费"系指申请者在申请注册时支付网络实名服务费之行为,不论其采用代理商代缴或者由系统提交,________以收到申请者付费之日为准。

1-7?"续费"系指注册者为在服务期届满后继续接受网络实名服务,而按照续费当时的价格继续支付费用以获得相应期限的服务期的行为。其时间应以________收到代理商或系统提交的注册者续费确认之时为准。有关续费的具体规定见《网络实名注册规范》(以下简称"注册规范")第七条。

1-8?"注册协议"系指申请/注册者与代理商签订的由代理商为申请/注册者提供注册、_____、续费、通知等服务并承诺根据本条款接受网络实名服务的协议。

1-9?"唯一性网络实名"系指能够确定专有、专用性的网络实名,其具体描述和网络实名服务形式见注册规范第四、1条。

1-10?"注册成功"系指申请者按规定付费后,网络实名服务实际开通。

二、申请/注册者的陈述与保证。

2-1?承诺遵守________的有关网络实名的全部规定及________不时之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款、注册规范、________制定的网络实名的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及网络实名复议规则。

2-2?对申请注册的网络实名所链接的网站/网页(以下简称"对应网站/网页")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已获得对应网站/网页所有权人的明确同意或授权,或者链接该网站/网页的许可(不包括友情链接等形式或协议)。

2-3?保证向________提供的申请/注册者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且没有任何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陈述。保证同意本条款之效力如同亲自签字、盖章的书面条款一样,对申请/注册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2-4?根据注册规范的要求向________提出网络实名注册的申请,并保证在申请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对申请/注册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任何文件,也不构成对任何第三人任何形式的侵权,保证________不会因接受该网络实名注册或为其提供网络实名服务而构成违法、违约或者对任何第三人的侵权。保证所申请注册的网络实名不会被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注册或使用网络实名时不具有任何恶意。保证不抢注自己不享有合法使用权的网络实名名称。

2-5?知道并同意网络实名注册成功不意味着注册者获得任何与该网络实名有关的知识产权、商誉或者其他权利。

三、费用标准及支付。

3-1?申请/注册者同意按照________所公布的网络实名服务费_____标准和缴费时间向________付费或续费,并同意每次续费都将适用续费当时________所实施的费用标准。

3-2?申请/注册者在付/续费时应注明该款项所对应的网络实名和申请/注册者的订单号等以便________核对。若因申请/注册者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前述要求办理而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损失,均由申请/注册者自行承担责任。

3-3?如申请者未能在签订注册协议或以________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网络实名注册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付费,视为申请者撤回其注册申请。

3-4?申请者没有自己的网站、要求使用企业名片的,申请者应当向代理商酌情支付企业名片制作费用;费用标准由申请者和代理商另行商议决定。

四、________的权利保留。

4-1?无论网络实名注册能否成功,________均有权保留与网络实名或其他一系列相关服务有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_____权(包括_____申请权)、著作权、专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服务的命名/更名权、价格调整的权利及商业运作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人合作、合并等)权。

五、申请/注册者的权利和义务。

5-1?注册成功后按照本条款的规定依法接受________提供的网络实名服务。

5-2?申请者在申请注册网络实名时应如实向________提交如下信息:

1)拟注册的网络实名。

3)其他________要求提交的信息。

5-4?申请/注册者充分认识到与代理商签订注册协议或以________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注册申请并不代表网络实名的注册成功,网络实名注册申请的成功与否是由申请本身以及申请提出的时间等因素决定的。________对网络实名是否注册成功享有最终认定权,在注册成功之前,申请者对有关名称不享有网络实名的任何权利。

5-5?注册者不得在注册网络实名的网站、企业名片等互联网信息上发布表示拍卖、转让、出租、交换网络实名等内容的信息;否则一经发现,________有权立即终止相关网络实名服务并不退还任何费用。

5-6?对于个人注册网络实名但没有网站的,为了保证网络实名服务质量,________不提供网络实名直达功能、也不将该网络实名列在网络实名关键字搜索结果列表中。但是,客户应当正常缴纳注册费用,服务期限从注册当天起算;同时,在服务期内,第三人不得注册该网络实名。如客户在服务期内开通相关网站,________根据客户通知正常审核网站内容,其后将开通本条款规定的各项网络实名功能。

5-7?注册者违反本条款及《网络实名注册规范》,转让网络实名的,原赠送服务全部撤销。

5-8?申请/注册者应完全履行其在本条款、注册协议和注册规范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足额付费、按规定提供注册资料、应________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等。否则,申请/注册者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

六、其他事项。

6-1?________的权利和义务?6-1?________不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保证申请者申请注册的网络实名能够注册成功。

6-2?任何人使用"whois"或________提供的其他服务查询一个名称是否已被注册为网络实名时,无论查询结果如何,都不表明该名称一定能够注册成功。

6-3?对下列情形,________不承担任何责任:

6-3-1?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网络实名未能注册成功,除非申请者能够证明________在申请者付费后因过错而未及时进行有关工作。

6-3-2?由于注册者自己或代理商的过错导致注册者遭受损失的。

6-3-3?因不可抗力导致________不能履行其义务的。

6-4?对于网络实名的注册申请和使用的合法性,________不承担任何审查的责任。任何人不应依赖网络实名注册的结果判断有关行为的合法性。但________保留要求申请/注册者提供材料证明其行为合法的权利。

七、服务期、服务的终止及违约责任。

7-1?服务期自网络实名注册证书所记载的起始日期起算。

7-2?注册者未在服务期届满前续费,________有权自服务期届满之日的第二日终止提供服务并注销有关网络实名。

7-3?在服务期内,如果注册者主动申请注销或终止网络实名服务,________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即告终止,且不退还剩余服务费。

7-4?在下列情形下,________有权变更、暂停或注销注册者注册的网络实名而无需向注册者发出任何通知:

7-4-1?申请/注册者违反注册规范、服务条款和________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申请/注册者的陈述与保证,以及在本条款中援引或者提到的任何其他规定和规章等。

7-4-2?申请/注册者在网络实名注册资料中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提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注册信息,或者隐瞒任何重大信息,或者故意不更新有关信息。

7-4-3?申请/注册者的网络实名注册违法或者依据有效的司法裁定和判决、政府命令等被要求注销或变更。

7-4-4?申请/注册者申请、注册、使用网络实名的过程中或对应网站/网页上存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的情形,如含有反动、色情、暴力等内容。

7-4-5?________有充分理由认为,所注册的网络实名已导致________或其人员或其关联方、分支机构面临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7-4-6?对应网站/网页的内容毁损________或其网络实名注册销售合作伙伴的服务品质或声誉,或者影响到网络实名注册访问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7-4-7?凡________依据第7-4条注销网络实名的,注册者无权要求退款。

7-6?________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注册者经确认注册成功的网络实名丢失、被无故注销的,________在知悉该等情况后,应及时对丢失或注销的网络实名进行恢复,如果无法进行恢复的,________应按照第7-7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7?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________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时,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为有关网络实名一年服务期的服务费,以该网络实名申请注册时有效的价格为准。

7-8?________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网络实名的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加以更新,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安排页面。

八、?不可抗力。

8-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服务条款履行不可能,遭受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8-2?"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_____、立法,政府行为等。

8-3?申请/注册者同意: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如黑客攻击、网络中断等,凡出现非________过错之情形的,应当视为不可抗力。

9-1?鉴于________无法对申请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的审核,由此造成的实名争议,________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特制订本复议规则。

9-2?当申请注册唯一性网络实名时,为了验证其唯一性或者他人对已注册的网络实名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时,________有权要求申请者/注册者或争议双方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拥有该名称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_____注册证书、_____注册受理证明、网站名称注册证书等。任何一方如果不能在七个工作日之内提供此类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完整、不真实,将被视为不拥有此名称的合法使用权,________将有权拒绝向其提供该网络实名服务。

9-3?________及代理商均不会对网络实名权属做出任何裁决或判断,但有权依据国家命名管理机构的登记结果或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或_____机构的裁决或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终止相应的网络实名服务。这种情况下,________不退还该实名服务费的余款,但允许该注册者另选一个符合本条款和注册规范的名称以替换被取消的实名,其服务截止期与被取消实名取消前的服务截止期相同。

9-4?对于具有唯一性的网络实名,当第三方对该实名的唯一性提出异议,且。

(1)当该第三方和该实名的注册者均不能证明自己对此名称享有专有权时;或。

(2)当双方均出具了命名管理机构的有效登记证明,但各自的证明结果不同时;

9-5?凡申请/注册者因注册或使用网络实名所发生的任何纠纷而导致经济、法律责任的,均与________无关。凡因网络实名的注册而引起申请/注册者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________、代理商均不充当调停人,由申请/注册者责任自负。由此造成________损失的,注册者应进行赔偿。

十、特别声明。

10-1?________不对申请/注册者使用网络实名后的网站访问量、产品销量、经营业绩、投资收益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承诺。

10-3?注册成功不意味着申请者已获得有关的_____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的任何法定权利。

十一、附则。

11-1?本服务条款的部分条款若被司法机关或_____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应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本服务条款的解释、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11-2?本服务条款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参照________制定的有关网络实名的规定、政策以及计算机、互联网行业的规范。

11-3?________有权修改本条款、注册规范、网络实名服务形式等,并在________网站(._____)上提示有关内容,但不另行通知注册者。注册者如果不同意改动内容,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服务并不可以要求返还任何款项,除非注册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等改动确实对其造成损害;如果注册者继续接受服务,则视为无条件接受有关变动。

11-4?________向申请/注册者发出的任何通知将由代理商负责送达。涉及重大变动的,________将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11-5?对本条款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条款目的和文本原义以及业界通行的理解和惯例进行,标题仅供参考,不应在解释本条款时加以援引。

11-6?________有权将本条款和注册规范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当出现________被收购或与第三人合并等情形时,其权利义务由承继者继承。

甲?方:联?系?人:

盖?章(单位代理):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签字(单位代理):传?真:

联系地址:

本人签名(个人代理):编码:

身份证号(个人代理):电子邮件:

会?员?号:网?址:

乙方:联系电话:

盖章:传?真:

授权代表签字:联系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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